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管 尹龙
当前,信用卡已经成为大中型商业银行提高客户忠诚度、改善客户结构、提升核心竞争能力不可或缺的工具。近年来,中外资银行无不致力于此。但从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发展情况来看,要长期保证信用卡业务快速、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不断完善信用卡业务的法律制度体系和监管政策体系。
从1985年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以来,我国信用卡的管理和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探索阶段。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银行卡的发展方向主要是借记卡,其主要作用是为客户提供一种方便的支付手段。由于借记卡必须与银行账户相联,其本质上是一种集约化的客户身份认证工具,商业银行对借记卡业务的管理主要侧重于发卡量和安全性。相应地,监管部门并没有对银行卡业务制定专门的监管规章,监管的重点就是审批,商业银行能否开展银行卡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发展和公关情况,而不是银行卡业务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在这一时期,有关银行卡业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也主要是对相关犯罪行为的处罚,主要有:199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罪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第二个阶段是规章制度体系的初步建设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后期,随着借记卡发卡规模的扩大,商业银行也逐步建立起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总体上仍然以发卡量作为管理的核心。这一时期,信用卡开始逐步发展,部分商业银行开始尝试规范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将信用卡业务从借记卡业务中分离了出来。在银行卡业务的监管方面,199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对贷记卡和借记卡的定义、计息和收费标准、账务及交易管理、风险管理、当事人之间的职责、有关罚则等进行了规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银行卡业务的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当时监管部门对借记卡和信用卡的认识还有限,该办法出台后,银行卡业务的监管仍然没有摆脱“重审批、轻管理”的局面,银行卡业务统计体系、非现场监控体系都没有建立起来,现场检查也流于形式。除《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外,这一时期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还出台了涉及银行卡业务呆坏账的划分和准备金提取的一些规章,包括《银行卡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提取及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暂行规定》(财债字[2000]48号)、《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 号)、《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等。但总的来看,这些规章基本上都将信用卡业务(借记卡不能透支)等同于一般的传统信贷业务,针对性不强,对银行卡业务风险的监管意义不大。
第三个阶段是信用卡业务管理与监管制度规范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后,商业银行业务竞争加剧,信用卡业务作为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受到了一些商业银行的青睐。为了减少信用风险,部分商业银行开始自发地学习信用卡业务的先进管理经验,发卡银行普遍建立了信用卡业务管理体系。同时,银行卡业务市场也达到了一定的规模,由于各方利益不一致,银行卡的联网通用矛盾突出。针对银行卡业务发展中出现的这些现象,2002年开始对银行卡业务管理进行规范,并开始着手制定《银行卡条例》。2003年银行监管体制改革后,中国银监会针对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管理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应该说,正是由于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制度体系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才保证了我国信用卡业务取得了较好的业绩。为促进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信用卡业务管理与监管的制度体系,仍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目前来看,有三个问题亟需解决:
第一,尽快出台《银行卡条例》或者专门的信用卡管理行政规章。目前,与信用卡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市场和业务发展,1999年公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在很多方面已存在严重不足,与银行卡欺诈犯罪行为有关的法律规范针对性不强,使目前银行卡产业发展中遇到的许多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第二,改进信用卡业务管理的相关政策。如目前信用卡坏账核销采用的是与其他信贷产品相同的制度,未能反映信用卡业务的特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我国银行卡市场推广费用只能占收入的2%,而国外银行则一般在25%~30%。这些政策以及对国内银行在信用卡相关收费、循环利率水平及薪酬等方面的政策限制,都使国内发卡银行在业务管理成本、营销手段、人才竞争、客户定位等方面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第三,加强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管理。信用卡是一项高收益高风险的业务,根据摩根斯坦利的统计,目前全球信用卡平均透支利率大约为23.5%,而发卡机构的平均融资成本为5.13%,平均利差为18.37%,由此可以估测出全球信用卡业的年透支利息净收入大致为1273亿美元,但剔除风险损失后的实际净收入只有1056亿美元,可见风险损失在信用卡业务中比例之高。因此,我国在大力发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信用风险的防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