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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迷雾与变局
作者:本刊记者 李庆莉 加入日期:2009.05.27 00:05:00

 

继银监会在2009 年3 月下旬向各大银行下发了《关于“支付宝”业务的风险提示》后,央行也于2009 年4 月17 日发出公告,要求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须在2009 年7 月31日之前进行登记备案。央行、银监会的上述举措充分显示了金融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问题的重视和规范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决心。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厂商或将迎来发展中的重要时刻。

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合作还是割裂2009 年3 月下旬, 银监会向各大银行下发了《关于“支付宝”业务的风险提示》(以下简称《提示》),《提示》指出,“建议对网上信用卡支付业务实行适度收费制度”,“一旦网上支付业务出现重大风险隐患,各行应停止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厂商之间的业务合作。” 《提示》中提出,现阶段第三方支付模式存在的五大风险:第三方支付厂商信用风险、网络黑客盗用资金风险、信用卡非法套现风险、发生洗钱等犯罪行为风险和法律风险。

通过银监会发布的《提示》,可明显感觉到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厂商在合作中存在隐忧。早在去年10 月,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厂商的合作就闹得沸沸扬扬。当时,业界盛传多家银行封杀支付宝信用卡交易,之后尽管支付宝联合各家银行发表声明澄清传闻,但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上的分歧却已经显露端倪。

2008 年以来, 因利用支付宝进行信用卡套现问题难以有效解决。2008 年3 月6 日, 民生银行宣布,其信用卡暂停支付宝网上支付服务。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也规定了其信用卡在支付宝上的单笔交易最高限额,分别为499.99 元和500 元。光大银行规定其信用卡在支付宝上单笔和单日积累交易的金额均不得超过300 元。

在一些银行叫停或限制支付宝的同时,一些银行与支付宝的合作却进一步深化。2008 年1 月,支付宝推出与建设银行合作的卖家信贷服务,网络商户单笔贷款额度上限为5 万元,累计贷款额度最高10 万元,贷款申请和归还操作都在支付宝账户内进行,商户们在淘宝网积累的信用评级是其贷款能否获批的重要依据之一。2008 年10 月28 日, 光大银行宣布,正式与支付宝合作在上海地区推出一站式公用事业缴费服务,涉及水费、电费、煤气费及通信费等日常费用。2009年4 月,中国银行正式开始和支付宝开展在信用卡等领域全面合作。据支付宝方面的数据,目前,支付宝已经和国内52 家银行建立了合作,包括19 家全国性银行和34 家区域性银行。其中在信用卡方面已有工行、中行、建行、招行、浦发、光大等9 家合作银行。

事实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厂商的合作范围不断扩大。在信用卡还款领域,一些非金融机构扮演了重要角色,其中比较有规模的当属“拉卡啦”和“快钱”。目前,“拉卡啦”的便民金融服务网点已经多达2 万个,合作银行包括招商、平安、深发、广发、兴业、中信、民生、光大、华夏、浦发、东亚等15 家。与“快钱”合作的银行有工行、建行、农行、交行、招行、民生、浦发、深发、华夏、兴业等16 家银行,持卡人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借记卡可在快钱网站上跨行进行信用卡还款。

由此可见, 银行对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厂商的态度是既合作又抵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厂商极大地推动了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据易观国际《中国信用卡市场用户调研报告2008》显示,52.99% 的信用卡用户使用信用卡在网上购物。银行为了其持卡人的利益以及第三方支付领域蕴含的巨大商业利润,与第三方支付厂商合作的大趋势不可逆转。另一方面,银行却顾虑重重,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已成为尽人皆知的“秘密”,尽管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厂商采取了“严厉手段”打击套现,但这一现象并没有好转的迹象,套现使发卡行遭受利润损失并承担资金风险。此次银监会发文,“建议对网上信用卡支付业务实行适度收费制度”即意在提高非法套现成本,遏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卡非法套现现象。然而“收费”的对象却似乎并未明确。第三方支付的业务模式是,第三方支付厂商向银行支付一定费率的流量费用,商家向第三方支付厂商支付费用,持卡人没有附加费用。第三方支付厂商的盈利来源之一可以简单看成是收付的费率差。此模式中,第三方支付厂商和商家已经承担了一定成本,因此,此次建议收费的对象应理解为此前在C2C 交易中无需付费的个人卖方以及刷卡支付的买方。但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高鹏认为,如此理解可能存在误区,因为,不向持卡人收费是监管机构始终强调和规范的事情。

如何收费暂且不论,需要探究的是,“收费”和“停止合作”是否可以有效解决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问题?此种做法又将对第三方支付产业产生怎样的影响?易观国际高级分析师曹飞指出,银监会此次下发风险提示是银监会对于银行业务风险关注点的提示和解决方案的建议,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短时间内暂不会对第三方支付产业和电子商务产业造成直接影响。

此次银监会风险提示指出了现阶段第三方支付模式存在的五大风险,但显然“收费”和“停止合作”的应对方案有些简单和直接,一方面不能有效降低风险,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厂商作为业务链的上下游,有必要在风险的管控上合力应对以降低风险,而并非 “停止合作”隔离风险。

曹飞进一步指出,由于中国第三方支付产业刚刚起步,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等个人信贷业务也正处于发展初期,金融风险管理和社会信用体系均不成熟,因此在相互交叉的市场中存在风险问题是必然的现象,为产业的不成熟付出些成本是不可回避的。在这一阶段控制风险的有效办法,可采取对风险进行分级,并尝试对上述五大风险根据级别制定应对策略:一是,犯罪行为及法律风险。此两类风险触及现行法律或法律空白地带,为产业发展本质问题,须央行和执法机构以立法或执法的形式直接管理。二是,第三方支付厂商信用风险和网络黑客盗用资金风险。此两类风险触及商户和消费者的资金风险,作为金融业服务对象的企业和个人,其利益理应得到保障,因此,此两类风险应由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厂商共同承担。在风险的防范方面,机构信用风险应由央行制定法规以及银行的风险管控来应对;黑客盗用风险则应是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厂商均需应对的,现阶段后者的防范手段显然较前者要少。三是,信用卡套现风险。此类风险触及银行利益,相比前两类则级别相对较低。由于线下POS 刷卡和第三方在线支付均存在信用卡套现的现象,因此降低信用卡套现的风险、减少银行的损失重点仍在发卡银行,银行需在信用卡业务中平衡套现风险损失和业绩指标,并且理性应对信用卡业务竞争。

行业发展亟待法律规范近年来,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中国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迅猛。艾瑞咨询发布的《2008~2009 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08 年中国网上支付市场规模达到2743 亿元人民币,相比2007 年的976 亿元, 同比增长181%,连续4 年保持三位数的同比增长。

艾瑞预计,3 年后, 这一市场的规模有望达到12 000 亿元。与此同时,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个人用户渗透率的进一步提升,第三方支付的应用已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其金融工具的属性越发明显。

第三方支付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也让其安全问题变得不容忽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 “沉淀资金”安全性如何?是否会被挪作他用?支付企业是否会泄露和滥用客户的交易信息?如何杜绝虚假交易和洗钱行为?支付企业一旦做大是否会威胁金融安全和稳定?

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隐患是由其天然属性决定的。以支付宝的交易模式为例,买家决定购买商品后,把货款打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宝确认后通知卖家发货,买家收到货物并验收无误后,通知支付宝将货款转入卖家支付宝账户。这实际上是在买卖的商业行为当中增加了一个“中间人”,“中间人”在既没有资质认证,也没有行业监管的情况下,账户上沉淀了大量资金,其风险性是显而易见的。高鹏指出,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厂商实际在做一件事情,就是外包了银行的商户拓展工作,这就好比线下布放POS, 但是与线下布放POS不一样的是,资金经过了除银行和银联以外的“支付宝”们,这就是导致风险的根源。

显然,第三方支付产业要想健康、持续发展,上述问题必须得到有效解决,而这一过程中,监管政策的出台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有业内人士指出,对于防范第三方支付市场可能出现的风险,央行和银监会应尽快出台该市场的相关管理法规,并严格界定和审核第三方支付厂商的从业资质、业务流程以及收费制度。目前,在电子支付领域我国只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虽然几度盛传即将出台,但最终还是“千呼万唤”出不来。

2009 年“两会”期间,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等代表分别向人大和政协提出了规范支持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的提案和议案。马蔚华提出,应制定明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牌照发放制度。他认为,目前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竞争逐步升级,建立牌照发放制度,有利于产业集中,使不达标的中小支付企业自动退出市场,也有利于改善支付行业内由于恶性竞争造成的集体亏损局面。通过牌照发放,为支付行业建立准入制度,规范行业行为,确保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组织在注册资本、人员配备、组织架构、管理制度、风控能力等各方面都达到一定的水平,逐渐步入规范经营的阶段,有利于该行业长远的发展。

据了解,目前国内有超过40家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由于没有找到适宜的赢利模式,这个行业的多数企业处于零利润甚至负利润的经营状态。有业内人士指出,这是由于缺乏准入制度和行业标准、企业数量过多、过度竞争所致。

2009 年4 月下旬, 央行发出公告,要求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须在今年7 月31日之前进行登记备案,这是央行首次摸底第三方支付清算业务。公告中明确指出支付清算业务包括: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票据跨行清算、银行卡跨行清算。

尽管央行指出, 登记的结果仅作为制定有关政策的参考依据,不应视为或解释为央行对特定非金融机构从事的支付清算业务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但业内人士称,此次摸底登记也预示着《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已为时不远。而此次央行正式将第三方支付公司纳入监管体系,将对今后整个互联网支付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

 

链接

第三方电子支付:指基于互联网,提供线上(互联网)和线下(电话和手机)支付渠道,完成从用户到商户的在线货币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系列过程的一种支付交易方式。从事第三方电子支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被称为第三方电子支付厂商。

信用卡套现:指持卡人违反与发卡机构的约定,避开银行柜台取款或ATM 取现,以虚假交易方式将信用卡中的消费透支额度通过POS 终端或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等方式部分或者全部直接转换成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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