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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
用互联网方式监管互联网金融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  日期:2016/5/16

  金融永远离不开四个字,“风险”和“收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信息技术的风险,主要包括黑客风险、网络声誉风险、操作风险等;二是金融风险,指的是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时间的匹配风险、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风险有两个新特点:一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爆发速度比之前金融的爆发速度要快很多,一旦有负面消息很快就会出现针对企业的挤兑,某些问题可以非常快速地在网络中传播;二是信息技术风险和金融风险相互转化——比如某一企业曝出负面信息,大家都可能短时间内就会去集中提钱,这样的话企业马上就面临挤兑风险,爆发流动性风险。再比如一个企业受到黑客攻击,也可能马上转换成支付瘫痪。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把信息技术监管和金融监管纳为一体。在目前互联网和金融产品结合的大趋势下,统合监管应该是监管主流思想。监管部门应该用互联网的方式监管互联网,使用大数据、云计算这些快捷的互联网工具,用于监管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和创新模式。美国华尔街多年前就开始用人工智能交易、计算机交易,计算机代替人工的交易,美国监管部门长期以来对这种交易非常头疼,但后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互联网监管模式监管人工智能交易,取得了良好效果,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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