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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
表外业务监管趋严:银行理财再上“紧箍咒”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  日期:2016/12/5

  2016年,对于银行理财市场而言,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

  日前,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引》将表外业务范围扩展至“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明确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遵循“全覆盖、分类管理、实质重于形式、内控优先、信息透明”等五项原则,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等。

  业内专家表示,《指引》是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央行拟将理财纳入MPA考核后,针对理财业务的又一重大监管动作,旨在引导银行表外业务理性发展。虽然银行理财业务监管一步步趋严,但有利于银行理财迈向更规范、更健康、更精细的发展阶段。

  “《指引》的出台,有可能会抑制部分潜在高风险业务的规模增速,同时将加速低风险、高透明度业务的推行。”普益标准研究员魏骥遥认为。

  表外业务风险积聚引关注

  记者了解到,所谓银行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够引起当期损益变动的业务。截至去年底,银行表外业务规模已达82.36万亿元。

  “对于表外业务来讲,受到的限制较表内业务更少,银行能在较短的时间迅速拓展相应的业务,使得近两年表外业务发展极为迅速。但过快的发展,也使得银行在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上较为混乱,风险积聚速度也较快。”魏骥遥表示。

  而近几年理财业务快速增长,成为目前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表外业务。

  “举例来说,近一年来表外同业理财业务的发展速度极快,一个季度翻番的情况也较为常见。过快的发展使得同业理财面临客户、资产同质化极为严重的情况,同时期限错配因素的影响使得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积聚速度也极快。这种潜在风险的迅速集聚是监管不愿意看到的。”魏骥遥说。

  另外,银行代销理财产品违规销售,虚假宣传等情况也加剧了表外业务所承载的风险。

  据了解,《指引》中许多规定都主要针对表外理财业务,如实质重于形式、风险隔离等原则与此前发布的《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相似,而“代理投融资服务类表外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或承诺承担信用风险;对违规承担信用风险的,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则表明银监会对打破理财刚性兑付的决心,并给予银行一定的宽限期。

  同业理财或受冲击

  与2011年出台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相比,此次的《指引》到底有何变化?

  记者注意到,此次《指引》进一步完善了银行表外业务的内涵,旧版指引中仅将担保类和承诺类两类业务纳入银行表外业务的范围,而随着银行近年来非息业务创新脚步的加快,原先的表外业务口径已经无法涵盖银行表外业务的范围,因此,此次《指引》在此前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银行表外业务细分为担保承诺、代理投融资服务、中介服务及其他类。

  对此,魏骥遥认为,将表外业务分为四类,这种分类较之前的版本更加明确地区分了产品的属性,能更好地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四大分类中,担保承诺类业务应该会占用银行资本,导致部分表外业务的优势将消失,因此划入这块的业务在规模上受到的影响可能相对较大。

  “目前,不少同业理财业务需要保函,而新的分类中保函被划分进了担保承诺类,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未来这部分同业理财业务不排除受到担保承诺类监管的限制,有可能对同业理财业务形成一定的影响。”魏骥遥说。

  另外,此次《指引》强调了全面且有针对性的管理方式,需要覆盖所有类型的表外业务,但根据产品分类、风险等因素的不同,相关监管政策也会有所区别。

  “这将使得部分风险较高的业务不再能‘蒙混过关’,会导致部分表外业务规模增速明显放缓。其中主要强调了银行内控措施需要明确且具体,需要对表外业务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对于风险限额、授权、审批都需要更加精细的操作,间接促使银行偏向于发行更容易走完流程的产品,也即是风险更小、透明度更高的产品,而对于部分透明度较低、潜在风险较高的产品可能会在额度等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魏骥遥认为。

  理财规模增速将放缓

  除扩大了表外业务的定义范围外,此次《指引》还强调了产品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在产品透明度方面,加强了对于风险隐匿的防范、监管报送的规范性、监管报送的内容等要求,这对于监管层准确地掌握市场情况、避免隐性风险的叠加有积极影响。

  “目前,如表外银行理财等业务,由于监管没有硬性要求,银行对于相关信息披露的动力不足,市场与银行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尤为明显。尤其在运行期间情况披露较差,投资者较难跟踪所持产品的准确情况以作出进一步的投资判断,市场也不能较好地对其进行分析。此次《指引》明确了披露的要求,能更好地使投资者及第三方机构准确地了解市场情况,对整个业务流程起到监督作用,降低潜在风险的爆发。”魏骥遥分析称。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指引》并未对表外业务设定具体的监管时间表,而是由各银行的董事会负责审批表外业务的发展战略、重要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风险限额、授权等。

  “每家银行的执行情况将视各自的董事会和管理层而定,预计大中型银行在表外业务发展上自我约束力较强,而对小型银行尤其是部分城商行、农商行影响较小,不过不排除未来银监会进行窗口指导的可能。”中信证券研究员肖斐斐认为。

  对于明年银行理财市场的判断,平安证券分析师励雅敏表示:“《指引》并未对银行表外理财提出拨备和资本计提要求,但考虑到此前颁布的理财征求意见稿以及纳入广义信贷口径的影响,明年规模增速下行将是大概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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