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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
央行等八部门发文规范供应链金融发展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宋戈  日期:2020/9/24

      原标题:央行等八部门: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

      9月22日,为规范供应链金融发展,人民银行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下称《意见》)。据悉,《意见》围绕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创新方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支持体系、监管约束等六个方面内容,提出23条具体意见。

  《意见》明确了供应链金融的界定内涵,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此外,在具体的23条意见中,其中有19条对八部委作出任务分工。具体看来,探索提升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加大对核心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供应链融资监管与审查规则,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均为央行、银保监会负责内容。

  在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中,《意见》明确指出,要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供应链融资要严格交易真实性审核,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抵押质押行为。对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产品,承销商及资产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及必要的风控程序,强化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提出三方面内容:

  一是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强化支付纪律账款确权。即:供应链大型企业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公示的供应链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且双方无分歧的,债券管理部门应限制其新增债券融资,各金融机构应客观评估其风险,审慎提供新增融资。

  二是央行、银保监会、国资委负责产业生态良性循环。《意见》指出:“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各类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应付账款的流转应采用合法合规的金融工具,不得封闭循环和限定融资服务方。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的,相关部门应及时纠偏。

  三是央行、保监会负责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监管。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得以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规避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应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加强对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的管理,不得无牌或超出牌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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