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信息化 > 热点扫描
热点扫描
深圳再发通知加快网贷整改 P2P企业不得随意变更注册地址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肖乐  日期:2018/1/21

  距离P2P最后的验收时间越来越近,备案前的整改工作愈发紧张。

  1月19日,深圳市金融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深圳市行政辖区注册、前期未接到现场检查通知的P2P企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2月5日前,立即向注册地所属的区金融工作部门申请登记整改。逾期未申请登记的P2P企业将不纳入本次现场检查,各区可以不接受逾期未报的P2P企业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通知同时公布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以下简称指引表)。

  指引表具体包括“违反十三项禁止性规定”、“违反应尽义务及风险管理相关要求”、“违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规定”、“违反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相关规定”“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违反校园网贷、现金贷相关监管要求”六大类问题,106项整改指标。

  通知要求,P2P企业应逐条依照指引表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如实填写指引表,并在向各区申报时,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指引表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股东、待偿余额等)盖章件。前期已进行现场检查的P2P企业,应当加快推进整改进度。其中,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P2P企业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违规存量业务的化解,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P2P企业不予备案登记。

  此外,通知规定,为有序开展现场检查和整改验收工作,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深P2P企业在向各区申报登记后,不得在市内随意变更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待验收通过后再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变更,若因变更造成验收问题,其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此前,按照2017年7月深圳市金融办发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将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

  据悉,目前深圳市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正在审批,最快月底前将发布。备案工作将下放到区金融办负责,交由第三方验收。

 
 
企业简介 | 版权声明 | 免责声明 | 频道介绍 | 安全提示 | 法律顾问 | 网上投稿 | 客服电话 | RSS订阅
Copyright © 2005 Fcc.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金融电脑》杂志社版权所有
电话:010-51915111-805 传真:010-51915236,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37号
京ICP备14024077号-1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5321 技术支持:站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