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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出台办法 对消费金融公司实施差异化监管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琼斯  日期:2021/1/14

  记者13日从银保监会获悉,为健全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分类监管,推动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办法》设定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共5项: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各部分权重占比分别为28%、12%、35%、15%、10%。根据《办法》,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监管评级为1级的消费金融公司,是各方面较为健全的机构。

  监管评级为2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或风险,须引起监管关注。

  监管评级为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表明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较为严重,整体风险管控能力较弱。

  监管评级为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表明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和风险,甚至危害公司的生存能力。监管中应给予密切关注,增加监管会谈的频率,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补充资本金,必要时可依法采取限制高风险业务活动、限制股东权利、限制分配红利、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

  监管评级为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表明风险程度超出公司控制纠正能力,公司已不能正常经营,应责令提交合并、收购、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救助计划,或依法实施接管;对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银保监会表示,监管评级结果是监管部门衡量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以及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也是实施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准入事项的参考因素。

  “办法的发布非常及时和必要。”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告诉记者,从2009年开始试点以来,我国目前正式开业的消费金融公司近30家,另有多家机构正在筹建。

  随着消费金融市场竞争加剧,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部分消费金融公司经营合规性、发展稳健性受到挑战。消费金融公司随着数量增多,发展方向、业务模式、客户定位的差异化显现,应实施差异化监管。

  董希淼说,对不同评级的消费金融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有助于奖优罚劣,体现了差异化监管原则和方向。

  “公司治理与内控、风险管理两项权重合计达63%,突出了对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的重视。”董希淼表示,部分消费金融公司,在较大竞争压力下,不同程度存在重发展轻管理、重速度轻质量等现象,业务增长较为粗放,不良贷款有所增加,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下一步,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控,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和能力,为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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