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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
“天网”行动 直击银行卡犯罪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许跃芝  日期:2011/11/4
    自2011年1月起,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10个月的打击银行卡犯罪“天网-2011”专项行动。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要求,以伪卡诈骗、非法套现和涉网类等主观恶性强、犯罪危害大的银行卡犯罪为打击重点,调集优势警力,创新警银协作机制,分解落实任务,攻坚侦破银行卡案件,强化犯罪预防工作,取得显著战果。

  据统计,今年1至9月,全国共破获各类银行卡犯罪案件1.9万余起,收缴涉案银行卡近10万张,涉案金额达120余亿元人民币,挽回经济损失3.51亿元人民币。

  “天网”行动的开展有效遏制了我国银行卡犯罪的蔓延势头,为维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稳定提供了坚实保障。

  多警种参战 打击犯罪亮点频出

  “天网”专项行动把伪造银行卡、非法套现和网络涉卡犯罪等三类犯罪活动作为打击重点,各地公安机关多警种联动作战,形成了多警参战、合成作战打击银行卡犯罪的态势,侦破了一批大案要案。

  为提高打击成效,公安部还先后确定了39起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翻新或跨省区作案的银行卡案件作为公安部督办案件,加强指导协调,全力攻坚。这次“天网”行动有如下特点:

  一是分地区,全面推进行动整体发展。由于银行卡犯罪的数量和危害程度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对打击和防范此类犯罪的工作意识强,积极性高,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相对较弱。因此,“天网”行动中,公安部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往年银行卡犯罪形势将全国划分为三类地区,分别进行工作指导,确定合理的绩效考核和战果统计制度,有效调动了各地打击和防范银行卡犯罪工作积极性。本次专项行动突出了全国公安一盘棋思想,使打击和防范银行卡犯罪的整体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是分阶段,步步为营推进行动不断深入。今年二、三月间,公安部以抓捕上网逃犯为目标,利用春节前后30天的时间开展了“集中追逃专项工作”,成功抓获了一大批负案在逃的犯罪分子;5月份开始,以各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中心,以破积案、大案为重点,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集中破案专项工作”,各项战果凸显。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还两次组织代号为“飓风一号”、“飓风二号”的集中行动,在统一时间内展开地毯式、大规模的集中打击,成效突出。

  三是分类别,突出重点打击银行卡犯罪。伪卡诈骗、非法套现和恶意透支是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经营业主和金融机构的三类重点银行卡犯罪。其中,伪卡诈骗直接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群众在使用银行卡时,卡未离身,但卡内资金被盗取,不仅个人财产遭受损失,而且极易造成心理恐慌。恶意透支类犯罪案件数量大,个案涉案金额小,但直接反应诚信消费状况。非法套现是指通过虚假交易套取信用卡资金,给金融机构资金带来损失风险,并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秩序。对此,全国公安机关瞄准了三类重点犯罪案件的增长势头,以此作为主攻方向,给违法犯罪分子以沉重打击。截至9月底,全国共破获三类案件1.1万余起,占破案总数的58%。

  多部门合作  有效遏制犯罪高发

  公安部经侦局负责人介绍,目前,银行卡犯罪日益呈现智能化、隐蔽化和流窜作案等特点,犯罪分子十分狡猾,不断更新犯罪手法,这使得持卡人在防范银行卡犯罪时表现得技巧不足,被动受骗。持卡人缺少防范技巧,是犯罪得逞的一个重要原因。

  例如,有的持卡人在申办信用卡时将自己的身份信息等资料交由陌生人,被他人冒领卡;有的持卡人在消费结账时,不留意银行卡的去向或将银行卡交给他人,被盗取银行卡信息;有的持卡人在ATM机取款时不注意观察现场环境,被犯罪分子安装的盗码器和摄像头等作案工具窃取信息;有的持卡人滥用网上银行,或登录不良网站,被木马网页和程序盗取信息;有的持卡人在洽谈生意时被要求办卡,随后被调包诈骗;还有的持卡人参与非法套现、洗钱等活动,而被不法分子伪造其银行卡等等。

  为遏制银行卡犯罪高发势头,公安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各地公安机关分别与人民银行、银监会、银联、各商业银行联合召开会议,互通情况,强化线索移送和快速查询机制。对于办案中发现的银行卡管理漏洞,公安机关及时通报金融机构管理部门。

  在多个部门共同努力下,尽管我国信用卡业务迅猛发展,但行业风险水平却在不断下降。据数字显示,信用卡欺诈率逐年下降,已由2008年的万分之一点五七下降到2010年的万分之零点三八。

  信用卡诈骗流窜作案近年来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现或消费。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刑事打击。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8月8日联合下发《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解决跨地区案件的立案管辖争议问题。其中规定: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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