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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王岩岫:加强业务监督管理 推动银行理财业务回归本质

——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

本刊记者 代 萍

  2014年7月11日,银监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35号文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推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回归本质,更好地在“栅栏”原则下实现风险隔离,切实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投资和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近日,本刊记者采访了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请他对35号文的出台背景、指导思想以及重要内容进行了深度解读,并深入剖析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平衡问题。

《中国信用卡》:2005年以来,银监会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请问新颁布的35号文出台的背景和指导思想是什么?意义何在?

  王岩岫:近些年,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在完善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满足客户投资需求、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快银行经营转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6月末,全国共4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理财产品,理财资金账面余额为12.6万亿元。据统计,2013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加权平均收益率为4.13%,给国内居民创造的财产性收入超过4500亿元。

  银监会一直高度重视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自2005年以来,已发布实施了20多项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涵盖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业务报告、投资管理、银信合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产品销售管理、信息登记等多个方面,较好地建立了理财业务的监管框架,奠定了理财业务发展的政策基础。银监会35号文的出台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推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回归本质。

  35号文首次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的角度提出了监管要求。一方面,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单独的理财业务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和监管体系的“三个单独”要求;另一方面,落实银监会提出的理财业务要设立“栅栏”,建立风险防范隔离墙,由总行设立事业部,统一设计产品、核算成本、控制风险等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方向。

  35号文确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的目标,旨在要求银行通过完善理财业务的内部组织管理模式,设立归口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理财业务,遵循“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四项基本要求规范开展理财业务,防范理财业务的风险积累,逐步打破银行理财产品“刚性兑付”的局面,推动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质,更好地发挥银行理财产品的积极作用。建立理财事业部制,既有助于银行提高内部管理能力,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长远健康发展,也对保护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信用卡》:请您详细介绍一下35号文是从哪些方面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业务、防范理财业务的风险积累的?

  王岩岫: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是指银行遵循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四项要求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的内部组织管理模式。35号文提出的规范性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单独核算。201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提出每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的要求。35号文重申了这一要求,并强调应覆盖表内外所有理财产品。此外,35号文首次提出对理财业务经营部单独核算,从而更有效地实现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的相互隔离。

  二是风险隔离。根据“栅栏”原则,35号文要求银行落实五个分离,即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同时,35号文对五个分离要求进一步予以细化。

  三是行为规范。重在规范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销售行为、投资行为和运营行为。主要包括银行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应按照理财产品的五级风险评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五级评估相匹配的原则,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应审慎尽责地管理投资组合;应及时、准确地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上进行信息报送;应做到理财产品全流程的信息充分披露,合理设置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和清算期;应建立独立的托管机制等。

  四是归口管理。主要强调银行总行要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理财业务的经营活动,建立集中统一管理本行理财业务的机制。改变部分银行的理财业务分布在多个部门负责,缺乏统一管理的现状。

  此外,35号文还提出了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经营活动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监管指标、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指标、内控体系、从业人员、信息报送等内容。同时,35号文要求银行将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管理,并对理财业务事业部风险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中国信用卡》: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创新不断,成为银行重要的利润增长点和百姓财富保值增值的主要手段。与此同时,理财市场也出现了误导销售、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您认为,目前银行理财业务的问题和不足表现在哪些方面?

  王岩岫:理财产品市场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风险隔离不到位、行为不规范、存在刚性兑付压力等。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银行对理财业务的内部管控和风险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部分银行没有从银行未来经营转型、提升核心竞争力方面制定理财业务的战略定位、统筹规划未来发展;二是有些银行理财业务内部管理架构不清晰,存在自营与代客理财业务未完全分离、风险隔离不到位的情况;三是一些银行风险管控及抵御能力有限,制度建设落后,缺乏专门的IT系统,人员配置薄弱,业务经验欠缺,资产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第二,运营中不规范的行为仍然存在。

  一是不规范、不透明的“资金池”运作尚未彻底清除,仍有个别银行未按监管要求做到理财产品的单独核算和规范管理;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资者难以真正做到买者自负,形成了社会对银行理财“刚性兑付”的预期。

  第三,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有不规范现象。

  一是受业绩考核、专业水平限制,个别银行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片面强调收益,没有充分揭示风险,产品销售存在保本保息等刚性兑付承诺;二是部分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其他理财产品未被明显区分,造成投资者认知上的混淆;三是存在银行工作人员私售金融产品的现象。

《中国信用卡》:银行理财业务创新提速,风险问题也有所抬头。35号文推动了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运行,让理财回归到风险与收益匹配的本质,也再次引发了人们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探讨,您认为金融创新应遵循哪些原则呢?

  王岩岫: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有机统一、相互依存的。只有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风险底线得到坚守,才可能持续维护市场信心和行业声誉,为金融创新提供坚实的市场基础。同时,金融业只有通过科学创新提高效率、提高透明度、降低风险才能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和广大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才可能从根本上为实体经济和居民创造更多价值。

  作为监管者,掌握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平衡,关键是合理设限,科学定规。金融机构要在金融创新中践行四项原则。

  一是真实需求原则。金融创新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将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作为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实现金融机构、客户和社会长期可持续的利益共赢。

  二是成本可算原则。把依法合规和稳健经营意识贯穿到金融创新的全过程。遵循良好的监管要求和会计标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风险责任划分要清晰,成本分担要明确。

  三是风险可控原则。对金融创新要有风险容忍度,不可能要求创新无风险,但开展金融创新要与银行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金融机构应在自身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开展金融创新,切实承担起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简单透明原则。金融创新产品的结构应当清晰易懂,信息披露真实全面,确保客户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使金融创新沦为银行过度承担风险、规避监管和与客户争利的工具。

  在这些原则上进行的金融创新才是有效的金融创新。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之上,监管者对于银行业的金融创新应当坚持鼓励、引导和推动的监管导向,对真正的创新活动设置一个试错的容忍度,注重营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外部条件,坚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而对于法律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明显处于良好界限之外的无效创新,必须按照法律规章制度要求严格禁止。

《中国信用卡》:35号文将对商业银行和金融消费者产生哪些积极影响呢?

  王岩岫:对银行而言,一是督促银行尽快完善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引导银行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二是为银行加强理财业务规范运作提供了标准和依据;三是鼓励银行积极探索建立理财业务的风险缓释机制,增加风险抵御能力;四是引导银行理财业务向更加规范化、独立化、专业化的资产管理业务方向发展。

  对消费者而言,35号文更加有力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是要求每只理财产品单独核算,建立独立的托管机制,同一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二是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严格区分一般个人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分层销售;三是要求银行严格区分本行理财产品与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防范银行人员的误导销售和违规销售行为;四是要求银行审慎尽责地管理投资组合,合理设置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和清算期,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确保投资者利益不被侵占。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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