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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监管新规及对信用卡行业的影响

  

  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法律事务部 陈福录

  2020年,国家出台了多个与互联网贷款相关的监管新规。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间接涉及互联网贷款业务;7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互联网贷款办法》);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11月,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互联网贷款监管新规内容解析

  《民法典》涉及互联网贷款监管的规定主要为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虽然并未明确互联网贷款适用该条规定,但是从理论上讲应当适用。同时,该条中的“等”和“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兜底性描述,扩大了银行提示对方注意的内容,也增加了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不利后果,将会增加银行操作风险。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我国民事法律规范首次对禁止高利放贷作出规定。虽然该条并未明确互联网贷款是否适用“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但是同样从理论上讲应当适用。而银行互联网贷款利率是否适用“高利放贷”的规定、何谓“国家有关规定”,均无明确规定,将给法官自由裁量留下空间。一般来说,“国家有关规定”涵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管文件等有关规定。

  《互联网贷款办法》是完善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补齐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促进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该办法要求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并界定互联网贷款的内涵,明确规定互联网贷款是指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互联网贷款办法》强化了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要求,并从准入和退出两个层面,提出要对内

  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限额和集中度等加强管理;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银行建立涵盖数据来源、数据使用、数据保管等内容的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强化事中事后监督,提出银行须向监管部门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

  《民间借贷新规》修改的核心内容是利率。实际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按照原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来加以确定,《民间借贷新规》则以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度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虽然依照《民间借贷新规》第一条第二款强调“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但实务中已出现有法院依《民

  间借贷新规》来界定银行贷款利率是否超出了上限要求,需要银行加以关注。比如,近日引发业内热议的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诉被告洪辉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贷款合同约定逾期后的月利率为2.295%,原告按月利率2%(年利率24%)主张利息,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利率超过了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保护限度,遂判决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利息。虽然二审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此项界定,但是足以表明一些基层法院会依《民间借贷新规》来界定银行贷款利率是否超出了上限要求。

  《小额贷款办法》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贷款业务风险的需要而拟出台的,是监管部门补齐短板的一项重要举措,与《互联网贷款办法》相呼应,有利于规范、净化互联网贷款业务。《互联网贷款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网络小额贷款不得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等。

 积极应对互联网贷款监管新规对信用卡行业的影响

  信用卡本质上是银行提供的一种无担保、无抵押的消费信贷,信用卡透支按贷款统计与管理。近年来,各银行大力发展线上办理信用卡及线上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前述互联网贷款监管新规将会对信用卡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原告石天坤诉笔者所在银行某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是按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发卡机构应对照互联网贷款监管新规的要求,及时梳理与信用卡有关的现有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制定新的与信用卡有关的规章制度,或者设计新的与信用卡有关的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确保有关条款、流程和系统符合规定。由于线上信用卡业务往往使用格式文本,发卡机构应对照互联网贷款监管新规的要求,及时梳理与信用卡有关的现有格式合同,制定新的格式合同,对与借款人有重大利害的条款和内容,务必要用加黑加粗字体提示借款人注意,并对有关条款作出说明。此外,发卡机构还要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积极开展线上信用卡业务,合理确定授信金额、期限和利率,强化资金使用监督,严防资金被挪用;强化对发卡合作机构和催收合作机构的管理,严防合作风险发生;积极履行监管要求,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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