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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下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 征信机构注册资本10%提取保证金
来源:一财网  作者:王莹  日期:2015/12/2

  征信再向前走一步。

  12月2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得央行日前下发的《征信机构监管指引》(下称《指引》)文件,该文件被多位业内人士看做征信行业2015年的收官之作。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提出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的审慎性条件;按照一定要求对征信机构采取审批或者备案措施;要求征信机构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保证金;规定对征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加强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

  本报记者注意到,该文件第十三条指出,要求个人征信机构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保证金。并指出,该保证金归征信机构所有。

  对于保证金,文件在第十一条指出,征信机构保证金是指征信机构为应对信息主体法律诉讼、侵权赔偿等事项建立的风险基金。

  第十四条指出,央行根据下列因素,决定上浮特定个人征信机构的保证金提取比例,第一,征信机构经营合规情况;第二,征信机构上一年度风险赔偿总额;第三,征信机构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上浮后的保证金总额不超过征信机构注册资本的30%。

  此外,《指引》对于征信机构的股权变更援引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给予了规定。指出,个人征信机构拟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拟变更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个人征信机构变更出资额少于公司资本总额5%或者变更持股少于公司股份5%的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备案。

  《指引》第六条指出的个人征信机构审慎性条件包括,第一,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设只能部门,员工队伍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第二拥有稳定的信用信息来源和数据采集渠道,具备开发征信产品的能力;第三内控制度完善、可操作性强;第四,建立IT系统安全管理体系,具备征信业务所需的IT系统开发和管理能力。

  《指引》还对征信机构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给予了规定。

  第二十二条指出,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自取的征信业务许可之日起10日内,将采集信息的种类、个人信用评价方法、征信产品、数据库管理人员报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

  央行对个人征信机构现场检查的情况包含:公司治理结构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安全情况;个人信息主体异议、投诉核查和处理情况;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情况;个人信用信息使用和用户管理情况;个人不良信息删除情况;遵守征信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央行对企业征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包含:公司治理结构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安全情况;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情况;遵守征信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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