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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新政出台:实报比例不低于50%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胡健  日期:2012/8/31

  记者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昨日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意见》强调,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方面,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对于商业保险机构的准入条件,《意见》指出,需满足符合保监会规定的健康保险经营资格,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能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条件。

  针对大病保险的监管工作,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说,一方面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另一方面,还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同时,要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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