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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征信法规明起实施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5年
来源:金网在线  作者:  日期:2013/3/14

  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获悉,酝酿十年之久的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13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条例》明确,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采集、查询个人信息须经本人同意,且禁止、限制采集个人敏感信息,同时,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禁止、限制采集个人敏感信息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表示,《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在制定过程始终注重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

  根据《条例》,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条例》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不经本人同意查询之外,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条例》还明确,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同为保护个人隐私,《条例》规定,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根据《条例》,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在实践中,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一般包括:(1)个人基本信息,如地址、职业、学历、婚姻状况等;(2)信贷交易信息,如贷款信息、贷记卡、准贷记卡信息、担保信息等;(3)能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公共信息,如法院民事判决和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奖励和处罚信息、执业资格信息等。不同的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范围可能会有差异。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5年

  据介绍,《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5年的起算点是从‘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开始,而不是从不良行为或者事件发生之日起开始算。”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表示,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信息主体享有查询、异议、投诉等权利。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同时,《条例》为信息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多种救济渠道: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信业管理明起将有法可依

  据称,《条例》的实施将使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将更加规范。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供的数据显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行维护的征信系统。该数据库运行8年来,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自然人的信用信息。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王景武行长指出,征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征信业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条例》的出台,一是解决了征信业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明确了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及其管理对象、措施和手段,确立了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所遵循的规章制度,规范了征信市场秩序。

  二是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形成各类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征信市场格局,满足社会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

  三是有利于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约束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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