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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
数字金融监管设想:跨一行三会
来源:北京商报网  作者:闫瑾 程维妙  日期:2017/7/7

  北京商报讯(崔启斌 刘双霞)7月7日,北京市金融局下发《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意见稿共9章33条。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并未明确提出存管银行属地化这一要求,但是《意见稿》指出网贷平台应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北京市金融局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承诺或有关规定报送材料或告知情况的,市金融局和北京银监局有权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更换存管银行。

  此外,《意见稿》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

  在备案申请流程上,《意见稿》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持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证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机构应当自收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反馈所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于 5 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应当持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反馈所在区金融办,区金融办应当于 5 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将机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涉嫌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核实。公示期满后,对于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发给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指出,外地已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总公司备案登记文件送达所在区金融办。各区金融办在日常机构监管过程中发现京外公司分支机构在京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未向本市报备的,应及时向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通报,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并进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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