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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
央行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 破产机制尚属空白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崔启斌 刘双霞  日期:2016/6/16

  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金融机构的破产概率加大,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建立也被监管层提上议程。昨日,央行副行长张涛表示,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事实上,近年来,一行三会人士频频发出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呼声。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破产易引发外部效应以及金融机构破产法规的缺失,金融机构破产机制一直未建立起来。分析人士预计在“十三五”期间,该制度或有望破土。

  监管层频频提议

  昨日张涛在陆家嘴(600663,股吧)论坛上表示,对于经营出现风险、经营出现失败的金融机构,要建立有序的处置和退出框架,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

  “一个没有优胜劣汰机制的行业是不可能健康持续发展的”,张涛表示,必须要建立一系列健全配套的制度设计,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征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市场处置与退出机制等。

  近年来,关于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呼声渐高,监管层也有所表态。今年1月初,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中国金融》杂志撰文称,中国银行业必须全方位加强监管,并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和破产法律体系,加强行政退出与司法破产之间的有效衔接,推进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常态化及规范化等。2014年6月,时任央行副行长、现任证监会副主席刘士余就提到,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在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看来,监管层频频提议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制度,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化推进,金融企业的竞争加剧,再加上实体经济结构性调整,金融机构出现困难的可能性加大;另一方面从市场化角度来讲,建立起能进能出的优胜劣汰制度,有助于提高整个金融体系效率。

  破产机制尚属空白

  其实,在我国金融史上,出现过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被关闭的事例。但因缺乏系统化破产法律制度,往往导致清理整顿工作进展缓慢。1998年,央行发出公告,由于海南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海发行”)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央行决定关闭海发行,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由央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海发行进行关闭清算。但是,相关清算工作一拖再拖。2002年3月,海发行通过媒体刊发了发放债权确认书的公告,根据公告,所有已登记的债权人将在这一年7月之前领取确认书。但之后再无下文。

  分析人士表示,海发行作为第一家被关闭的银行,在关闭之后始终难以完成清算,导致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曾刚认为,海发行并没有破产倒闭,它只是停止营运。到现在为止也没有正式地破产退出,他表示,真正意义上破产要把牌照取消,拿出对债务债权的偿付赔偿方案。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金融机构的破产退出制度还是空白。

  “十三五”有望破冰

  去年9月公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的“十二五”规划》就提出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曾提到,在“十三五”时期要推进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常态化。值得注意的是,日前,央行人士也透露,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十三五”金融专项规划。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金融机构破产和一般企业破产不一样,基于债务清偿顺序以及金融机构破产带来的影响等,应建立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应该在制定中。“十三五”期间完成该制度是可行的。

  而对于为何金融机构破产制度迟迟不得建立,郭田勇解释,之前存款保险制度没有建立,存款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另外,前几年金融机构发展比较好,从理论上来讲,其破产的概率本来就小。但是在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未来几年内,不排除金融机构出现破产的情况。

  在曾刚看来,主要是因为制度缺失。他指出,为防止金融机构破产风险外溢,存款人、投资人如何保护?虽然去年刚刚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其运行还远未到完善的程度。此外,金融机构的破产重整还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破产程序、债务安排、破产工作由谁来负责都没有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并没有对应法规可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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