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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
银保监会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 整改过渡期为一年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向江林 张卓青  日期:2018/12/29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对存量异地非持牌机构进行整改,过渡期为一年,指导意见共十三条,主要包括基本原则、规范要求、监管职责、过渡期要求等内容。

  首先,《指导意见》对异地非持牌机构进行了定义和划分,并根据风险外溢程度与风险管理需求的不同提出规范要求。规定了异地非持牌机构分为异地经营性非持牌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和异地非经营性非持牌机构(以下简称“非经营性机构”)。

  对于经营性机构,《指导意见》要求此类机构应当按照《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59号,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对符合持牌要求的经营性机构,按照行政许可程序申领专营机构或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对不符合持牌要求的,将其并入当地分支行管理或予以撤销。

  而对于境内非经营性机构,《指导意见》要求该类机构至少提前2个月向法人监管机构及拟设立非经营性机构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告,并定期向法人监管机构报告境内非经营性机构相关情况。

  《指导意见》对存量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整改安排了一年的过渡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于意见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存量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整改方案报法人监管机构,经同意后于过渡期内完成整改。对于一年内完成整改确有困难的,经法人监管机构同意,整改时限可适当后延。

  除此之外,《指导意见》还重申了异地持牌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的主体监管责任,所在地监管机构需履行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责。而对于非经营性机构,则明确了法人监管机构的主体监管责任,同时赋予所在地监管机构监管约谈、下达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权力。

  据了解,此次《指导意见》的发布是因为近年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异地非持牌经营情形,给银行内部管理与金融监管带来一定困难与挑战,在2017年和今年年初,原银监会就曾印发《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对于银行业异地无序展业问题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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