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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提升探析

  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资深合规专家 李昱慷

  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是支付机构开展反洗钱、反欺诈风险防控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行之有效的可疑交易监测和高准确率的可疑交易报告能够有效地筑牢风险防范屏障,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和涉案证据。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实施,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工作基本实现从“基于规则”向“基于风险”转型,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全面推进第五轮反洗钱国际评估应对工作”,义务机构开展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工作面临更多挑战。本文尝试从支付机构管理的角度探析提升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效性的方法和路径。

  一、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衡量及实现基础

  1.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衡量

  衡量可疑交易报告是否有效,可从监管部门和义务机构两种视角出发,按照不同的执行目的来衡量。

  从监管部门视角来看,可疑交易报告根本目的在于其在打击和预防相应犯罪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包括发现犯罪行为线索、提供重要证据、提供衍生线索等,其有效性的关键在于监管部门和侦查机关对于案件的认定,即案件的立案或破案比例。

  从义务机构的角度来看,可疑交易报告是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基础工作,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高标准完成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义务,能够确保监管政策的落实和执行,避免因执行不力承担相应责任。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体现在报送可疑交易的数量与监测预警交易数量的比例。这一比例本身无法判断有效率的高低,还需要结合外部核查情况、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异常交易监测排除指标等多个因素综合考量。

  2.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的实现基础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实现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提升,必须确保监管部门指导方向与义务机构履职实务的客观统一。

  (1)可疑交易报告的目的客观统一

  在行业监管的前提下,义务机构作为法律义务的履行主体,履行义务的最终目的是“勤勉尽责”降低处罚风险;监管部门则是按照法律规定,收集有利于防范金融犯罪的情报信息,为国家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全提供必要支持。如果义务机构为了规避处罚风险,以“能报即报、多报免责”为报送策略,必然降低了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和准确度,最终背离了可疑交易信息收集的目的。因此,义务机构应与监管部门形成一致的工作目标,将规避处罚的工作意图逐步转向维护机构与客户合法利益的角度,健全义务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评价和激励制度,推进可疑交易报告整体质量的提高。

  (2)监管方式与报告逻辑的客观统一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对义务机构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情况检验的主要方式为执法检查。一是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重点可疑交易核对信息和重点可疑交易线索信息进行核查;二是根据义务机构报备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和监测指标,对义务机构监测预警情况和甄别分析结果进行检查分析,判断义务机构可疑交易甄别报告的有效性。在义务机构看来,针对上述监管检查方式必须提升人工甄别分析的质量,尽可能搜集更多的交易信息和佐证支撑自身对预警交易的判断分析结果,从而应对执法检查过程中的审视和核实。这就要求立足于客户交易的实质性风险判定,通过全方位视角分析,提升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

  二、支付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以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连银通支付”)为例,作为支付机构义务主体,2022—2024年,连连银通支付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这得益于近年来AI在监测分析中的应用及其分析甄别业务技能的提升。与此同时,从立案率来看,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尚显不足,结合外部协查情况和重点可疑交易研判情况,可疑交易报告立案率明显偏低。

  从同业交流情况来看,支付机构在洗钱案件预防、甄别工作方面相较大型商业银行而言尚处于“爬坡”阶段,警觉性、敏锐度、系统模型构建和操作技巧有待进一步加强。根据日常工作实际和业务实践总结分析发现,造成我国支付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效性偏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支付机构客户群体的特殊性

  与商业银行相比,支付机构的客户群体多为小微企业、电商买家、个体户或互联网平台,稳定性较差,经营方式灵活,业务创新快,资金特征为高频小额,资金流向纷繁复杂,资金性质及来源多样。支付机构必须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详细了解客户的经营模式和交易场景,才能对客户的洗钱风险状况进行初步评估,从而确定交易监测模型的指标系数和阈值。如果套用与银行类似的交易监测指标体系,则会出现大量无效预警的情形。因此,无论支付机构的监测系统是购买科技公司产品还是自主研发,均需根据客户群体的状况变化不断调整更新,这需要机构持续加大技术投入和专业人才支持力度,然而多数支付机构在此方面存在困难。

  2.支付机构业务系统模式的影响

  支付机构自诞生到发展壮大,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大相径庭。传统商业银行均根据标准化模式设立,业务系统均基于总会计系统延伸分设,各板块逻辑清晰、数据分类明确,数据梳理、推送和监测分析成熟统一。与之形成鲜明对比,各支付机构在成立之初均依托专业化平台、特定业务场景或特定对象结算需求,例如互联网商业平台结算、差旅服务收单结算、物流行业结算、游戏平台充值等,都是从某一类专业场景发展到多样化场景综合化服务。因此,支付机构的业务系统建设各具特色,基于某些特定的专业场景不断拓展外延,在数据治理模式上差异化程度较大,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系统必须根据业务模式的变化持续演进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测效果。

  3.对系统监测依赖程度过高

  受经营成本、科技投入和人员规模限制,多数支付机构监测分析工作相对薄弱。从经营效益的角度而言,多数机构更希望增加监测分析工作系统自动化的比重,最大程度控制人员成本。在业务实践中,尽管AI技术已逐步应用到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中,但受基础数据信息限制和义务机构间信息壁垒高筑的影响,智能化训练应用受限,短时期内无法取代人工甄别分析。因此,如果过度依赖系统分析结果而忽略反洗钱专业化队伍建设,可疑交易分析的全面性和准确度则会受到较大影响,与监管要求的差距也将进一步拉大。

  4.强监管下防御性报告行为依然存在

  当前,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国内整体反洗钱形势和各义务机构面对的洗钱风险防控形势依然严峻,FATF第五轮反洗钱国际互评估即将进行,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义务机构的监管策略趋严趋紧,大额罚单频频出现。对监管的敬畏必然导致支付机构为免责而选择防御性报告,而这恰恰是逃避责任、未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不仅降低了可疑交易报告的整体有效性,更对国家情报监测分析体系构成影响,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

  5.信息获取渠道受限

  “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和“风险为本”工作理念要求义务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了解应该是全方位的,这也是确保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的基础,如果没有准确的信息渠道,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目前,支付机构在信息获取方面面临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客户信息采集渠道和方式受限。支付机构基于自身业务特点,与部分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往往采取非面对面方式,在对客户身份的验证核实和尽职调查方面存在困难。尽管各机构会采取尽可能多的渠道进行验证,但在之后的客户存续期间仍需做大量的调单核查工作,进而全面了解客户的业务模式和交易意图,工作繁重且效果提升较难。二是交易信息调查难度较大。支付机构在获取客户关联信息方面难度较大,多数机构通过购买第三方数据库对客户信息进行补充和核实,但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度难以保证。当某笔交易预警案例出现之后,常见的处理方式是要求客户提供证实其交易意图和真实贸易背景的资料,但难以对客户主体及其财产、社会关系等进行全面考量,无法准确分析其是否可疑和涉及上游犯罪。

  三、提高支付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的建议

  1.建议加强对支付机构可疑监测指标和模型设计的指导

  建议监管部门逐步加强对辖区法人支付机构的监测指标体系设置和系统建设的指导和管理。一是评估其指标体系的有效性,结合本辖区的多发案例对辖区支付机构的自定义标准进行审查,评估其是否达到监管要求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求;二是结合可疑交易报送有效性情况对辖内支付机构的检测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评估,对有效性过低的机构责令其进行整改;三是要求辖内支付机构增加可疑交易人工分析比重,对于机构规模较大、业务发展稳健的中小型法人机构,可以指导其进行可疑交易集中分析作业试点,提升其人工分析的专业性和准确度,促进本辖区可疑交易报送有效性的整体提升。

  2.支付机构应加快自身数据治理进程

  支付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数据架构情况,应尽快搭建和完善核心数据系统,将不同业务板块的数据架构和管理标准统一起来,借鉴大型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核心数据管理系统,理顺不同业务板块与核心系统之间的逻辑关系,使业务数据在监测分析中发挥更为全面、及时和有效的作用,充分利用AI技术助力提升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系统的数据筛查和学习训练能力。

  3.支付机构应加强人工甄别分析机制建设

  监管部门要求义务机构建立有效的人工识别流程和工作机制,支付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人工甄别分析工作机制。对于多数支付机构而言,受经营成本的限制,难以实现类似于大型商业银行建立规模化甄别分析团队的模式,只能通过合理的流程配置和资源优化管理来提高人工甄别分析的实效。一是强化专业岗位的资源配置,使反洗钱部门的专业甄别和集中管理人员能够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反洗钱工作经验,有能力承担本机构分析工作任务;二是建立分析链条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前、中、后台的协调配合能力,在预警案例处理过程中快速准确获取交易各环节信息,保障研判工作的必要依据准确可靠;三是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将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有效性纳入内部监督项目,明确分析流程各环节、各部门和各岗位的责任,促进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进一步提升。

  4.支付机构应通过渠道合作机制获取更多信息助力研判

  支付机构的业务开展依托银行、科技平台等渠道的合作,例如联合收单、快捷支付、代收代付、联合营销、金融科技合作等。支付机构可尝试在合作协议中增加可疑交易监测配合内容,在确保客户信息和商业秘密安全或采取脱敏措施的前提下,约定各自在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中的义务,加强义务机构间的信息沟通,对客户交易全流程实现更为充分的管理和监测,全面了解客户的交易背景、交易意图、资金流向和关联方等信息,使各方在实现合作商业价值的同时,共同高质量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

  四、连连银通支付提升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实践

  连连银通支付一贯致力于反洗钱管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将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提升作为反洗钱履职的重中之重。连连银通支付建立了统一的反洗钱政策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的客户周期管理、洗钱风险识别、交易管控策略、尽职调查流程和可疑线索处理模式,实现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反洗钱工作的系统化管理。为提升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提高案件线索转化率,近年来,连连银通支付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持续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

  结合业务发展情况及时优化监测模型,使模型涵盖所有行业维度、所有支付场景及典型的洗钱涉罪类型;持续加大系统建设投入力度,完成“大中台”整合治理,借鉴银行业反洗钱监测系统平台管理模式,打造客户各类信息和交易资料的多维度画像整合界面,提高预警案例甄别的准确度和时效性。

  2.定期评估模型有效性

  结合交易监测情况,每季度定期开展可疑交易监测模型有效性评估,详细统计每个模型生成的预警案例数量、模型更新维护情况,分析数量差异原因,跟进问题解决方案实施进度等。

  3.强化专业队伍建设

  不断提升反洗钱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优化队伍结构,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在不大幅增加人员成本的基础上保障反洗钱岗位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

  通过不断优化调整管理模式,连连银通支付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与处理工作成效显著提升,结合以下案例予以体现。

  客户A,互联网商业平台,经营模式为用户通过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并在平台进行商品交易,通过支付机构提供资金结算服务。2024年12月,该平台会员B在某投诉平台留言投诉该平台从事非法业务并要求支付机构退还其相关资金。与此同时,连连银通支付可疑交易监测系统预警显示,该平台交易量2024年呈现周期性骤升骤降。连连银通支付迅速启动可疑交易反应联动机制,结合投诉情况对与该平台建立业务关系以来的整体业务状况和交易特征进行全方位系统回溯,同时协同前、中、后台对该平台联动开展尽职调查,进一步了解其业务模式并提示风险。综合各项风险因素后,连连银通支付按照对应涉罪类型上报可疑交易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交易限制措施。该案例成果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作为反洗钱义务履行中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且循序渐进的工作,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业务基础。支付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充分提高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地完善和健全交易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筑牢整体风险防范屏障,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确保自身业务稳健合规发展,为维护良好的支付环境和金融市场秩序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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