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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 促进征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张子红 田 地

  《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已于2013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是我国信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将在加强《条例》宣传的同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征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通过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形成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满足市场信用交易的需要,既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总体而言,其现状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还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个人、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制定征信业法律规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和征信法制建设。2002 年,人民银行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启动《条例》制定工作。十年来,《条例(草案)》几经修改,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2 年12 月,《条例》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 年3 月15 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征信业的“基本大法”,《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征信市场秩序,促进征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加强宣传,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力

  《条例》出台后,为提高社会关注度,扩大社会影响,促使有关各方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认识,贯彻落实好《条例》,人民银行将携手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新闻媒体等,合力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活动。目前,人民银行已对宣传活动做了总体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安排,《条例》专题宣传活动由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统筹,并主要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各征信机构组织实施。目前,《条例》的专题宣传活动已围绕适用范围、征信机构准入、征信业务规则、征信信息安全管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征信业监督管理等内容展开。

  在第一阶段宣传中,人民银行总行就《条例》出台先后发布了答记者问,组织了媒体吹风会,配合央视进行了新闻采访,组织了专家座谈会,在专业媒体发表了系列专题文章等,对《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下一步贯彻落实的安排及意见建议等,进行了深入解读、阐述、交流和探讨,收到良好的社会反响,取得了积极的宣传效果。

  下一阶段宣传将以《条例》正式实施为起点,持续3 个月,由人民银行分支行在各自辖内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和普及性宣传教育活动,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配合开展联动宣传,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展自主宣传活动。宣传形式主要有张贴宣传海报、摆放宣传折页、营业网点宣传、互联网站专栏宣传、短信平台宣传、街区广场集中宣传、征信组歌传唱、征信典型案例普法宣传等。2013 年3月15 日前后,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分别在辖内统一组织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活动启动仪式,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加大《条例》宣传力度,目前已形成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联动宣传态势。今后,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扩大征信宣传影响力,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事件时有发生,暴露出当前社会还存在个人和企业信息收集不规范、违法提供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等问题。《条例》的制定过程始终注重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这也是贯穿整部《条例》的主线。《条例》从四个方面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一是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不得超过5 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二是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是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严格相关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人民银行将依法履职,促进征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征信市场的建设者、管理者和培育者,将始终坚持市场导向,推动征信市场积极稳健发展,总体目标是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征信机构,满足社会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需求。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通过监督、管理、培育和引导,促进征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1. 加快《条例》配套制度的制定

  一是加快出台《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细化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退出、高管人员资质等准入事项,明确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备案的条件、程序,依法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管理。

  二是抓紧制定《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对个人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的规范,解决个人信用信息非法买卖、滥用、错误信息得不到及时纠正等问题,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是制定《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和对外提供,依法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

  四是制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明确其业务规则,保障其依法建设、运行和对外提供服务。要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征信管理制度体系并严格实施,促进《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2. 加强对征信业务活动的日常管理

  要依据《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征信业务的日常管理。要规范征信机构的业务行为,完善内控和安全管理,确保信息采集与使用的规范;要强化岗位培训,从规范数据采集与报送、信息查询与使用、异议与投诉等方面,加强对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征信相关业务的常规监管;要完善征信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征信日常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信息化提供保障。要对征信机构等各类征信市场主体遵守《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通过常规管理,建立良好的征信市场秩序,提高征信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3. 加强培育和引导,促进征信市场发展

  要注重机构培育,引导各类征信机构健康发展,鼓励适度竞争,促进市场格局优化。要支持有实力的机构做强做大,形成有市场公信力和品牌影响力的征信机构。要推动各类机构开展业务创新,实现业务升级,提升征信业核心竞争力。要坚持需求引导,以深化信用信息服务为主线,以应用服务产品为抓手,促进征信产品丰富发展,不断满足市场需要。要处理好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与征信市场发展的关系,既维护信息主体权益,提升征信业的社会公信力,也促进征信市场的建设发展,提升征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五、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信用卡业务将产生积极影响

  近年来,我国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在便利支付、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日益显现。随着信用卡业务的高速发展,信用卡发卡量、授信总额和透支余额也快速增长,如何防范信用卡风险,避免信用失控等问题,应引起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

  从国际经验看,美国、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曾发生过信用卡危机,对银行业及信用消费业造成了严重冲击。究其根源,信用法制不健全、征信体系不完善、银行过度发卡、持卡人过度消费等,是引起信用卡危机的主要原因。

  随着《条例》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征信机构和征信业务将得到规范,全国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不断健全和完善,以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为主的征信产品体系将不断丰富发展,以信用信息采集、提供、加工、使用为主要内容的征信市场将规范健康发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将逐步形成。这对于防范信用卡风险,促进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一是商业银行在信用卡审批阶段可以利用个人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防范信用卡欺诈,防止信用卡过度发行。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运营维护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是为从事授信业务的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服务。该数据库中个人征信系统已收录超过8.2亿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其中约2.9 亿人有信贷记录,当年累计查询2.7 亿多次,涉及信用卡审批的查询超过40%。查询征信系统信息已成为商业银行防范信用卡欺诈、预警信用卡风险、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必经环节。

  二是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完善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管理,提高客户忠诚度,促进信用消费。商业银行发行信用卡后,持卡人刷卡消费等信用信息将及时反映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持卡人为维护自己的信用记录,必然会按照与商业银行的约定及时归还透支款项。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客户守信履约的情况,对信用卡账户进行分级管理,对信用良好的客户给予提高授信额度等奖励,从而提高客户对发卡银行的忠诚度,并促进信用消费的良性发展。

  三是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征信市场建立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加强信用卡欠账的催收管理,约束信用卡持卡人的不当行为,防止其过度消费。征信市场的发展和信用意识的普及,将推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社会诚信环境,约束社会经济主体特别是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行为。如果信用卡持卡人超过自身承受能力刷卡消费,导致不能及时还款,其不良信用记录将会伴随其5年,使其难以继续获得银行体系的授信。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这一机制进行信用卡欠账催收管理,提醒客户及时还款,以防止因欠账逾期形成不良记录,促进信用卡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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