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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消金+互联网龙头”将是未来消费金融发展的主线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厉克奥博

  近一段时间以来,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科技巨头联姻的“喜事”不断,这既是监管发力带来的良性结构调整,同时也是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在消费金融要兼顾普惠责任的背景下,如何获取流量进行数据整合,以提升风控能力和授信规模,是每一个消费金融行业从业主体必须面对的挑战。这种挑战加快了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科技公司合作的步伐,“持牌消金+互联网龙头”或将是未来消费金融发展的一个主线。

  监管趋严,消费金融回归本源

  尽管目前很多消费金融公司利润之高堪称“现金奶牛”,但是必须要看到,消费金融并不是一个躺着就能赚钱的行业,甚至就在5年以前,消费金融还是一个让传统金融机构提不起兴趣的鸡肋业务。那时候,消费金融面临着因单笔授信额度低导致的单位成本高、没有抵押物、征信困难等难题。然而,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渗透进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足的居民消费信贷在线上蓬勃发展。

  由于早期的行业准入门槛较低,消费金融行业从业主体鱼龙混杂,除了正规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之外,各种冠之以“贷”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很多公司并没有金融业务的运营经验,却因增量资金源源不断地涌入,加之以高息覆盖风险的商业模式,取得了高额利润。高额利润的背后,不是高明的商业模式和高超的风控技术,而是监管缺位下的野蛮生长,并由此带来了信用风险、共债风险、监管套利、暴力催收、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等行业乱象。“恶意欺诈”“过度消费”“高利贷”等负面词汇不断困扰着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

  过去一年多来,随着现金贷新规、金融乱象整治以及资管新规的落地,消费金融开始回归本源:一是创新不能离开“消费”这一根本属性,二是金融的本质在于风险控制。消费金融必须依托具体的产品和清晰的资金使用渠道才能在合规的道路上行稳致远。与此同时,面对庞大的市场规模和大数据、移动互联带来的金融科技的飞跃发展,消费金融市场主体开展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乃大势所趋。因此,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公司在股权层面的深度融合将为消费金融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带来优质的基础保障,这也是为什么笔者把近期哈银消费和百度的合作称为消费金融行业发展里程碑事件的原因。

  营造良好监管环境,促进行业持续发展

  如何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保障消费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还需在两个方面继续下功夫。

  第一,统一监管。将各类消费贷企业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避免出现“坏学生”捅娄子,“好学生”受约束的现象。

  目前,从事消费贷款的机构类型较多,各类机构归口于不同的监管部门。如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归口银保监会,小贷和P2P公司归口地方金融办,网贷公司归口地方金融办和互联网金融协会等。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各监管部门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政策和行政法规。这固然是因为各行业有各自的业务特点,需要一定程度的“量体裁衣”“对症下药”,但同时也造成了对于同类业务监管标准不同的问题。除了监管法规的不同,不同监管部门由于其行业背景、组织形式、专业程度、执法成本的不同,监督检查程度、政策把握尺度、查处惩罚力度也不尽相同。这种监管体系的不统一,不仅容易造成监管的漏洞和“灰色地带”,同时也在客观上造成了持不同牌照的放贷机构所处的监管环境不同,各类机构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不平等竞争。举例来说,之前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一直侧重于对投资人(存款人)的保护及对投资款项的风险防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个人贷款业务监管规则的强调则略显不足,而此类监管规则其实早已存在于《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保监部门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日常监管要求之中。

  因此,消费金融行业的统一监管亟待规范,把当前靠人民银行、银保监会、金融办甚至公安局的多头监管有效统一起来。这个统一的监管体系,既需要全面、权威,以减少“灰色地带”出现的几率,又需要留出足够的包容鼓励创新的空间,最终实现所有从事消费贷款类业务的企业接受统一标准的监管,同时让消费者得到相同标准的保护。

  第二,解放思想,拓宽融资渠道,避免消费金融受到“去杠杆”的误伤。消费金融既不是我国杠杆率上升的主因,也从来不是引起西方国家金融危机的诱因,在金融普惠的要求下,应支持消费金融公司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笔者建议监管部门鼓励消费金融公司把资产证券化(ABS)作为常态化的资金来源渠道。消费金融公司是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和资金成本是影响其经营的重要外部因素。能否持续、滚动地发行资产证券化项目将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财务稳健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在当前的管理规定中,虽然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但缺乏具体操作细则,以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单位有不同的解读和实施标准,实施时存在着很多不确定因素,导致发行准备时间过长,或发行准备时间难以预估。消费金融公司用于证券化的信贷资产有一定的时效性,不确定的发行准备时间会严重影响资产包中的资产价值,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效率,造成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为逐步将资产证券化发展成为消费金融公司常态化的资金渠道,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提升资产证券化工作的透明度,加快审批速度。在目前的行业发展阶段,监管部门应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证券化资产不出表,这样与银行授信等融资形式相比,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不会造成消费金融公司更多的经营风险外溢和转嫁。

  再进一步来说,资产证券化募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将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状况向投资人及社会公众的公开展示,是消费金融公司接受市场和公众监督的有效途径。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水平和认购程度都体现出市场对于该公司的认可程度,通过这些可观测的市场指标,有利于督促消费金融公司不断提高自身管理经营水平。此外,在公开市场上资产证券化产品一旦出现兑付风险,将对该消费金融公司的声誉和未来的市场募资行动带来巨大压力,这将有效激励和督促消费金融公司审慎经营,严格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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