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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 跃:立足市场 统筹协调 推动我国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 励 跃

  2013 年,我国银行卡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参与主体日益丰富,支付渠道逐渐融合,产品服务创新不断。经过近十年的跨越式发展,我国银行卡业务已步入调整与变革的关键时期,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市场环境日趋复杂,风险隐患依然突出。新形势下,银行卡业务参与各方要立足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依托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观念创新,进一步拓展银行卡应用领域,在市场博弈中积极谋求产业共赢之路,共同促进我国银行卡市场健康发展。

  一、我国银行卡业务继续稳步发展

  2013 年,我国银行卡市场规模稳步提升。截至2013 年三季度末,全国发卡银行400 多家,累计发卡量达39 亿多张,其中金融IC 卡发卡量达3.8 亿张。联网商户超过650 万户,联网的P O S 终端近930 万台、A T M 近50 万台,银行卡消费金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47%。此外,在行业拓展方面,不断涌现适合行业特点的银行卡交易模式,拓展了银行卡在公用事业缴费、机票及酒店预订、福利彩票、保险等领域的应用;金融I C 卡与行业信息化、城市信息化的融合应用已步入探索发展阶段,社保、交通、教育等领域的金融I C 卡应用不断涌现,丰富了银行卡社会服务属性的内涵。在使用地域方面,银行卡“下乡”取得良好成效,截至2013 年三季度末,设置在行政村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达76 万个,实现小额取现交易超过9100 万笔、金额超过320 亿元;境外受理银联卡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42 个,便利了中国居民出境支付,提升了银联品牌的国际市场地位。

  随着信息数据化、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领域创新层出不穷,适应各类场景的交易模式不断涌现,银行卡支付呈现受理渠道多元化、介质无卡化、交易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在支付链条中,银行卡的角色实质为借以发起支付指令的工具,任何能够接入信息传输网络、实现银行卡信息读取或采集的装置都可能成为支付指令发起终端,而银行卡信息读取与采集也早已不再局限于“刷卡”动作,“无卡支付”广受青睐,极大地完善和丰富了消费者的用卡体验。在新兴支付模式不断涌现的同时,传统发卡与收单市场的创新步伐也从未停滞。随着收单市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收单机构开始提供基于市场细分的综合服务方案,通过叠加资金结算、财务管理、会员管理等一揽子服务提高客户黏性,并尝试根据商户交易数据分析营销信贷、理财等产品。

  为建立健全“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司治理、自我约束”相结合的监管约束机制,人民银行持续深化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强化对市场的基础监管职能,并引导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履行自律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2013 年,人民银行要求各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全面执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方案,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为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收单业务专项检查,结合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收单机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提升内控管理水平。此外,针对市场反应强烈的信用卡息费计收等问题,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了自律规则,倡导商业银行优化息费计收管理,提升银行卡服务质量。

  二、银行卡市场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十多年来,我国银行卡产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爆发式增长。今天,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持续平稳的经济发展速度、位居世界前列的经济总量、庞大的消费市场以及居民非现金支付习惯的逐步形成,为银行卡产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与此同时,银行卡业务参与主体不断丰富、关系日益复杂,而技术创新也给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

  一是产业链良性合作关系有待建立。由于新的市场主体涌入银行卡市场,原有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市场格局被打破,分工更加专业化,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也变得复杂,迫切需要在新的市场格局中明确各方的地位和作用,形成平衡各方利益的良性发展机制。

  二是如何在创新中把握风险底线。当前,各类支付模式和受理终端不断涌现,收单服务进一步普及,其中不乏过于追求交易的效率和便捷而忽视风险控制的情况。收单市场存在身份识别落实不到位、交易验证安全系数低、风险责任承担机制不明晰等问题。客户信息过度暴露也逐步成为当前银行卡支付“无卡化”转变当中面临的重要风险隐患。

  三是银行卡的业务创新考验监管智慧。随着介质的无卡化发展、支付业务的不断创新,交易介质的表现形式、物理属性和交易媒介的控制权等发生了本质性变化。这些新的变化需要我们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监管思路,完善相关制度办法。

  三、积极推动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

  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市场化导向,厘清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为市场主体建立公平、公正的政策环境,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协同发展。各市场主体要以客户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为导向,以提升银行卡支付的便利性和安全性为目标,正确处理好创新与规范的关系,树立合作共赢意识,谋求共同发展。

  一是要理顺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市场各方开展互利合作。银行法人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以法人为单位开展与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银行机构与支付机构应始终关注终端客户的业务需求,不能突破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银行间跨行清算业务;不同的清算机构应积极展开合作,采取多种方式支持银行机构与支付机构各种业务的互联互通和标准化处理,提高清算服务的效率。

  二是要维护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合法权益。银行卡发卡行识别代码(BIN)是银行卡发卡、受理及清算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卡清算机构享有基于特定B I N 的使用、分配和管理权。作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股东,银行机构应充分考虑银行卡清算机构及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整体利益;其他使用特定B I N 开展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得到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认可。

  三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中之重,也是市场主体业务发展的基础。各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建立客户权益保护机制。市场主体要加强支付安全知识普及,重点关注消费者宣传教育、金融信息安全、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障等方面,解决创新业务中的信息不透明、不对称问题。在推出创新产品与服务时,不能过于强调支付便捷性而忽视风险警示教育,应真实、详尽地提示风险隐患和安全使用知识,为消费者进行合理、科学的选择提供信息支撑。

  四是要转变理念,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人民银行的监管重点应更多地集中在风险控制和银行卡业务的清算、结算处理方面,避免抑制市场主体的业务创新。人民银行还将建立公平、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和后续配套监管措施等。市场主体要注意平衡业务创新中的安全与效率,在推动创新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系统、终端、认证技术等多个方面的风险防控,还要确保信息传输的完整性、连续性、稳定性,以及支付指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确保风险处置时的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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